问题 | 仲裁庭审判过程中,哪些问题没有讲清楚? |
释义 | 仲裁开庭后可以申请补充证据,但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仲裁委员会可不组织质证,但关键性证据可质证。开庭前、中、庭审结束前都可补充证据,一般再给3-5天时间。开庭结束后不可补充。 法律分析 仲裁开庭后可以申请补充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 仲裁开庭可以提交新证据。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但是如果开庭结束后,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拓展延伸 仲裁庭审判过程中,未被明确解释的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仲裁庭审判过程中,未被明确解释的问题往往会引发各方的争议。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当仲裁庭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清晰的解释时,各方可能对裁决结果产生质疑和不满。争议的产生可能导致案件的进一步延续和复杂化,甚至可能引发诉讼。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仲裁庭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解释相关问题,确保公正、透明、合理的裁决结果。同时,各方也应积极参与审判过程,及时提出问题并寻求解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仲裁庭和当事人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因未明确解释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结语 在仲裁庭审判过程中,未被明确解释的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为避免延续和复杂化案件,仲裁庭应充分解释问题,确保公正、透明、合理的裁决结果。当事人也应积极参与,提出问题并寻求解释,维护合法权益。仲裁庭和当事人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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