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全不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情形 |
释义 | 1.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为民事索赔请求权,属当事人自由处分范围。因此,如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可相应排除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扣押船舶错误包括被请求人对海事请求没有责任和要求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数额过高两种情况。据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的情形可进一步分为两种:一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大致数额均予认可。按照实务中的通常理解,请求人要求责令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额(即海事请求保全额)超过终审裁决支持额的50%时,应认定为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过高。换言之,如果终审裁决支持的数额是海事请求保全额的23以下时,保全可认定为无误。因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海事请求责任及23以上请求额的,请求人申请保全,无需提供担保。二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予以认可。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表明请求人最终至少部分胜诉,被请求人有义务支付请求人部分款项,保全错误的可能只会发生在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额过高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对认可部分的数额可视为请求人提交的反担保,对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没有超过认可部分金额的,可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但应事前向请求人释明,告知如海事请求额低于将来终审裁决支持额的 23,海事法院在强制执行后,可暂不发还执行款,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终结,或被请求人法定期间没有主张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时再予发还。这样的制度设计,对请求人而言,既可依法实现保全的目的,又可以在终审裁决前充分盘活资金,同时对被请求人利益没有任何损害,因此是经济高效的。此外,对于被请求人不认可对请求负有责任,但对请求人所主张请求数额的计算没有异议的情形,由于被请求人是否需要对请求承担责任尚无法确定,存在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应该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2.终审调查结束法院认为无需提供反担保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普通海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海事法院为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为二审上诉法院。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海事请求能否依法获得支持尚不能确定,海事请求保全存在错误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海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无权基于对案件实体的判断,免除请求人的反担保义务。在二审裁决生效前,如庭审调查全部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高级法院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此时如认为请求人的请求能够成立,可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尽可能减轻请求人的负担,发挥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此情况下,如一审庭审调查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合议庭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此时海事法院如认为请求人可以胜诉,可以不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