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如下: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时,监护结束;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关系不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丧失监护能力,终止监护关系;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的监护人中,辞去监护人必须经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职的,不具有辞职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