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投案自首行为 |
释义 | 交通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的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知识。认定投案自首情节包括主动到交管部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同时,对于逃逸者故意致伤或遗弃致死的案件,将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自动投案应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动机多样,但逃跑后不构成自首。自首需待司法控制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律分析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相关法律知识: 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有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对于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明知有关人员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的除外。当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投案动机。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使得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摄于法律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投案效果。即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自首立功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为自首成立的排除性条件,当然,也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成立自首前提。 结语 根据交管部门的规定,投案自首的情节包括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事实,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并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行事实,以及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并等待接受处理。另外,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或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将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投案方式应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并且投案后不能逃跑才能认定为自首。投案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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