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容机构的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
释义 | 美容机构是提供生活美容或医疗美容服务的服务营利性经营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立美容机构。作为一种经营实体,美容机构的负责人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性质进行认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可见,美容机构本身可能是企业法人,美容机构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美容机构还可能是个体工商户,由自然人出资创建,该自然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美容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创办美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创办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美容机构创办的前提,如果创办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创办行为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不利于保护其他合办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设备、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美容医师。第三,有明确的美容服务的经营范围,并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提供美容服务。第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提供美容服务所须具备其他条件。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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