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针对办案人员的“不会说”“不愿说”和“不敢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个人、组织和制度三个层面入手,阻却干预者的“说”,为依法办案消除干扰,捍卫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首先是提高认识,让干预者“不能说” 其次是完善流程,让干预者“不想说”。 三是健全制度,让干预者“说不成”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