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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转让过户的网上预约流程是怎么样的
释义
    网上预约二手房过户有三种方式:登录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网站、登录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温馨提醒市民尽量选择网上预约办理。二手房延迟过户为避税常见,但增加了交易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先登记过户的房屋归谁所有,而非合同签订在先者。因此,交易双方应理性思考并做出合理选择。
    法律分析
    二手房买卖过户的网上预约流程有哪些
    网上预约三种方式:
    1、方式一:
    登录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网站,点击“在线申办(含网上预约)”图标,进入在线申办;
    2、方式二:
    登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点击“网上申报办事大厅”选择“产权登记”后选择申办业务内容;
    3、方式三: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办事或企业办事,选择“部门服务”并点击“市规土委”,在“服务事项”中查找对应业务点击“在线办理”。
    温馨提醒
    此次网上预约受理放号量增加后,各位办事市民应尽量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办理业务。
    二手房能否延期过户
    在二手房的交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买卖双发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并不急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等待一段很长的时间之后,再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究其原因,很多都是为了避税。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很多的二手房交易进行时,出卖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还不足五年,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买卖的双方为了避税,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了如此的约定。为了保险起见,有的买卖双方为此还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
    但这并不保险,由于交易时间过于延长,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意外及一方违约的可能,即便将合同进行公证,也不能排除出卖人将房屋再次转让的可能,即一房二卖的可能。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并不是谁的合同签订在先房屋就归谁所有,而是谁先登记过户房屋就归谁所有,因此即便房屋买卖合同经过了公证,但出卖人又将房屋转买他人,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则该房屋就只能为他人所有,而先前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就只能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了。由此可见这种为了避税而延迟办理房屋登记过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实际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风险,因此,希望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此进行理性的思考,作出合理的选择。
    结语
    网上预约二手房过户有三种方式:一是登录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网站,在线申办;二是登录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海洋局的网上申报办事大厅,选择产权登记;三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市规土委,在线办理。温馨提醒,市民应尽量选择网上预约办理业务。而延迟二手房过户为了避税风险较高,即使合同经过公证,若出卖人转买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则房屋归新买家所有,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理性思考,做出明智选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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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0: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