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吉林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在哪办理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B1层1-8号综合窗口 二、吉林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办理条件 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吉林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法律依据 1、《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07〕26号)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第二章: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