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署名与被告姓名不一致法院如何处理 |
释义 | 借条署名与被告姓名不一致法院如何处理: 一、先向诉状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法律手续,如果被告本人接收了相关法律手续,要询问被告借款凭证是不是其出具的,平常有几个名字,如果被告认可借款凭证是其出具的,只是他平常书写习惯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这样案件可以继续审理下去。 二、如果是留置送达或是送达给被告同住成年家属,则要等到开庭时,看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如果到庭,承认其就是原告所起诉的人,借条是其出具的,等于认可了借款的事实;如果被告到庭但是不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原告明确指认被告就是原告起诉的借款人,则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申请司法笔迹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如果开庭被告未到庭,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否则将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那么借条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呢?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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