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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讨债有方法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规定个人讨债有哪些方法
    (一)“函电”讨债法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三)“公证”讨债法
    优点: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取偿”讨债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六)“兼并清欠”讨债法
    实施步骤: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签订协议,保障债权;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七)“留置清偿”讨债法
    优点: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 借款合同定义 】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怎么写个人催款函讨债
    (一)催款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方名称;
    2、欠款事项;
    3、欠款时间;
    4、欠款原因;
    5、欠款金额;
    6、发票编号;
    7、催款方的银行账号;
    8、最后付款期限。
    (二)催款方的信息要明确方便欠款方还款,包括以下:
    1、催款方的联系人;
    2、联系电话;
    3、联系地址。
    (三)催款的语气,根据催款性质不同,注意如下:
    1、通知欠款方并告知付款时间将要到或已经到,让对方企业准时付款。此时是通知性质,催促语气不宜强烈。
    2、欠款方未按时付款或已长时间拖延付款,收款方不仅是通知,更有严重警告的意思,催促语气比前者强烈,催款的内容、时间更为明确。出于保持催款单位与欠款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催款函可以分阶段发出,如第一阶段予以提醒,第二阶段直接催款,第三阶段“最后通牒”。
    (四)尾部写明催款方的处理意见
    在催款函尾部可以增加欠款方经催款函提醒仍不付款,催款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如合同约定、银行规定)加收罚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三、向欠债人讨债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二)讲究技巧、策略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探策略,先例策略。
    (三)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险。“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综上,总结出对于追讨债务我们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不能使用暴力追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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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