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办案环境不顺。1、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支持、社会上的关系网、人情风已逐渐渗透到办案工作中,利用各种关系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3、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各自为战。 二是举报件质量不高。由于信访网络不健全,信访渠道不畅通,举报人存在的主观偏差等原因,造成举报件质量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三是办案手段不多。现在,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而我们却基本上还停留在一页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手段上,就连最具震慑力的“两规”、“两指”办案手段,也由于诸多限制而威力大减。 四是办案力量不足。主要表现为办案的组织领导力量薄弱,专业办案人员较少,办案财力不足,交通工具缺乏,少数办案人员素质不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