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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后如何处理?
释义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处理、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赔偿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员工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提前通知或立即辞职的方式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怎么处理
    (一)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辞职。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员工可以随时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时间限制。
    (二)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员工与单位不协商或是协商不一致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且,不管单位是否同意辞职,只要按照这个方式通知后即可以辞职。
    注意,员工通知单位时要以书面形式,口头通知或是以其他方式通知的,将会受到影响。
    (三)员工立即辞职。如果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单位违1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员工人身安全,那么,员工可以不用协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辞职。
    二、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流程:
    (一)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四)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五)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六)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离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辞职、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或立即辞职的方式处理。同时,如果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按照仲裁流程进行处理。另外,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了解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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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