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用车喷涂统一标识 -国家公务人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包含“公务用车”四个字和一个所在地区公车违规问题专用举报电话。喷涂标识位置为公车的正、副驾驶车门正中位置,不得擅自变动喷涂位置。 法律依据: 《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规范》 第四条 1、公务用车应按规定进行标识管理。2、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离退休干部服务、业务等用车的标识应使用粘贴的方式, 执法执勤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的标识使用喷涂或粘贴的方式。3、公务用车标识由使用单位制作、安装和维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除外)。 4、中央部委已有统一制式和标志图案的执法执勤用车应从其规定,保留原有标志图案不变。中央部 委尚未规定统一标志图案的执法执勤用车应按照本文件 5.1.3 的要求执行。5、使用单位应保持公务用车标识干净、清晰、完整,发现标识破损、褪色、掉漆等不符合要求的情 况或缺失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