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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期间债权债务的认定
释义
    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权、债务,包括共同生产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不论以双方名义还是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都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按份额享有和承担。
    法律分析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拓展延伸
    同居期间债务的分配与解决
    同居期间的债务分配与解决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同居期间,双方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例如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或共同承担的日常开销。在解决这些债务时,首先需要明确债务的性质、金额以及双方的责任。然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进行债务的分配和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实际贡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总之,同居期间债务的分配与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和法律合规。
    结语
    同居期间的债务分配与解决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同居期间,双方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例如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或共同承担的日常开销。在解决这些债务时,需要明确债务的性质、金额以及双方的责任。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合理分配债务,确保公平、合理和法律合规。如有需要,可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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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4: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