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