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规定且没有违法行为,公司资不抵债时只承担出资责任;法人代表无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需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注销后资格消失;如最大股东挪用公司财产,则需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若无违法行为,则已投资资金无法收回。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时,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则不追究责任。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则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的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或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则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则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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