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上述项目当中,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