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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释义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是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一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这条规定与以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不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强调老职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和老职工的契约自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终止,但必须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因此如果有约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的约定,那么违反法律约定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现行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终止条件,则该终止条件2008年1月1日后将无效,即不能再以约定来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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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