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情况应视为旷工:请假结束后,不继续请假或继续请假未经批准而超过时限不归;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时到达指定的工作岗位;其他情况。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旷工:请假期满后,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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