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雄安新区落户条件如下: 1、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2、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农民工中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3、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落户; 4、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可落户; 5、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0周岁以上或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居民,如果身边无子女,可凭赠与合同公证书、遗继承公证书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受赠人或遗继承人及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婿龄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迁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