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吗 |
释义 | 一、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吗 人不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的内容也无法作全面完整的列举。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 二、生命权的优先性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 1、生命防卫权。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 三、生命权的内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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