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门诊报销比例 农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60%; 镇卫生院报销30%; 二级医院报销30%; 三级医院报销20%;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为5000元/年; 2、住院报销比例 镇卫生所报销60%; 级医院报销40%; 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报销比例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提高到65%、75%; 一甲医院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不设起付线; 二甲医院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三甲医院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