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后果: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承担责任 担保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双方同意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除担保人知道或应知道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新贷款与旧贷款为同一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反真实意义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