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6角至8元;(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3角至6元5角;(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农村居民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