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是怎样的?你们可以帮我处理吗? |
释义 |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3〕62号),经研究,现就我市中心城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租金补贴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租赁补贴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00元(含),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且未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租赁补贴。2015年,租赁补贴的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按照保障家庭人均实有住房面积和保障面积差额进行补贴,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2015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按照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保障面积差额,以及承租对象不同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实行差异化补贴。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实行租金直接减免,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为8-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三)人均月收入580-130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月; (四)人均月收入1300-2000元(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五)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保障家庭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租金的90%。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1日前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继续按照原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享受相应保障。 (二)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参照本通知确定本辖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三)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由产权单位参照本通知确定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方式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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