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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二)财务计划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章名】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资本金,但应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第六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必须保证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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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