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罪免处对子女有没有影响 |
释义 | 定罪免处,实质上是“有罪但无刑”的意思。一般来说,被定罪了,即使是没有处以刑罚,即认为触犯了《刑法》,曾经是“有罪之人”,因此犯罪记录肯定是存在的。 对于父母因为其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只要子女本人与犯罪人划清界限、没有包庇报复言行,就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而在“定罪免处”的情形下,犯罪行为大多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轻,不会对子女成长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一、抢夺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除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在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他情节虽然不是决定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但直接影响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后的刑罚轻重。《解释》根据各种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些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体现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可以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抢夺犯罪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到十年)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无期)的内容,《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使用了“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第四条关于其他情节标准的规定使用了“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二、没有证据可以定罪吗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证据,是肯定不能判刑的,因为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有罪,既然不能认定有罪,那当然就不能判刑了。这个问题上,实质上涉及到法律事实的问题,法律上的事实是证据证明了的事实。简单地讲,没有证据证明的,在法律上就不是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行为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事实。这个规定的实质是表明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从根本上避免了司法工作中曾经采用的疑罪从有的人治执法。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证据绝对不可以定罪;虽然有证据,但是指控证据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不可以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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