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试述履行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二、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 1.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书后,负责登记、编号。 2.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集体合同书分别送交集体合同审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其审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3.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总并综合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负责送交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4.当审查意见不一致或对签约行为、合同条款的确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审查小组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5.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审查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的,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商各审查单位确认,并负责办理备案。 三、各种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方法 1.购销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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