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变更有影响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变更对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变更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用人单位主体不变,但一些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另外一种是用人单位主体变化,由原有的用人单位变成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两个单位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出四种常见的较为重大的登记注册变更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在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是用人单位区别于其他单位的识别符号,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必须具备名称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需要注明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改变名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上进行书面变更,均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公司的股东变化、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人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都不会受到影响。在用人单位以上几项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 2、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有分立、合并两种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立合并和吸收合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故其应当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由原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并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工作。 二、引发合同变更的原因或情形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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