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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赔偿
释义
    在一个无执照的单位打工,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不仅难讨到应有的说法,赔偿往往也少得可怜。今后,这种情况将会改变。昨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实施《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最高赔偿额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只能进行工伤判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意见》,主要为了保障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这样的用工单位、童工都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所以,一旦职工或童工因工作受到伤害,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作工伤认定,只能进行工伤判定。
    赔偿判定要在30日内提出
    江苏省规定,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亡赔偿的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判定申请,职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判定。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对赔偿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
    最高赔偿可超过50万元
    此次《意见》规定,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那么在第二个月,有关单位应当按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办法》,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从赔偿基数的16倍到1倍不等;如果造成死亡,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据介绍,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905元,以此计算,最高赔偿要超过50万元。
    一、工伤赔偿期限是多久?
    (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1、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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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