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佣与承揽的法律关系 |
释义 |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有短期工、清包工、日结工等非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由于这种用工方式多为口头约定,用工时间短,用工方式多样,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可能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相应的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也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最终目的是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 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劳务过程需接受雇主的指示和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完成工作,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除必要的监督验收外,定作人几乎不参与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 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不得将其转移给他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 雇佣关系中,报酬往往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结合相应行业标准确定,领取报酬通常是固定的,周期性的。承揽关系中,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价值,还包含技术价值及一定的利润价值,领取报酬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周期。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作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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