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婚前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