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中对于军人的财产分割时也是首先要区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能进行分割。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首先由要离婚的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对于军人的财产中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