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须落实工作事项准入的情形。县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予村(社区)承担的,须经县委、县政府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事项,一律不准交由村(社区)落实。政府职能部门需要村(社区)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应严格落实事项准入制度,纳入清单管理。 2.不须实行工作事项准入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县规范性文件,村(社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承担的工作事项,由村(社区)依法依规依章办理。 3.准入单位的职责。凡经审批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准入单位应明确工作目标、权限、分工、时效等具体工作要求,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实行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确保权责对等。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 4.准入事项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分申请、初审、审批三个步骤。 5.确定第一批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梳理确定第一批村准入工作事项33项,社区准入工作事项30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