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是: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