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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
释义
    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2、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3、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生活规范:
    1、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2、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3、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5、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6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7、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8、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9、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10、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
    11、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12、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13、放风时,必须在放风场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
    14、有病要及时报告管教和医生,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15、不准在监室门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
    16、在押人员之间不准私自借用和馈赠财物和钱物,如自愿资助他人,必须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馈赠或借用。
    17、遇有提讯、会见和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必须在黄色警戒线内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劳动规范:
    1、、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3、、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
    4、、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
    5、、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
    学习规范:
    1、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2、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4、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5、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6、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长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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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