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含税,下同),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调整为8:00至20:00;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调整为20:00至次日8:00。谷段电价降低0.2元。即: 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