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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刑事案底对子女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释义
    刑事案底对子女的影响及有刑事案底人无法从事的工作。刑事案底可能影响子女的政审,对于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和警察等工作的人也会有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将无法从事上述职业。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底对子女的影响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
    二、有刑事案底的人无法从事的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结语
    刑事案底对子女的影响不容忽视。拥有刑事案底的人将面临一系列工作限制,如无法担任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和警察等职位。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以免给子女的未来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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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