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规则 |
释义 |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由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中的若干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与作出决定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审判委员会开会时,本院纪检监察及办公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审判委员会实行随时开会制,具体时间由院长根据需要确定,由办公室在开会前一天通知。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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