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建议 |
释义 | 针对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对经济适用房做出相应的调整。若停止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那么一些家庭可能就会失去购买住房的能力。除非有更好的政策替代经适房,不然就应该对经济适用房做一些较大的调整。首先,保证经济适用房的透明,让公众来监督经适房的建设、分配等等,以防止暗箱操作,从而保证经适房能真正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其次,降低经济适用房的舒适度,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经适房的面积,以避免经适房落入不适当的人手中。最后,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以缓解经适房供不应求的局面。 2、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1959年,新加坡居住困难的家庭占到了全国的84%。通过在住房领域实行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的原则,到2010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组屋。对于美国,在大力开展公共住房项目时,不仅政府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还会进行监督和批判。在瑞典,政府不仅为住房的建设资金提供相应的贷款,还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补贴以控制住房成本在合理的水平上。另外,瑞典政府还建立了一套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的住房保障机构,对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仅保障了具有当地户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国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设公共租赁租房,以便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可以考虑打破户籍限制,将公租房覆盖面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一、各市可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打通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房转换渠道。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的情况下,财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统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统筹用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棚改安置户。各市、县可通过购买和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也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范围,所有棚户区应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开工改造。各市、县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方式,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通过新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渠道筹集房源,加快解决应保障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商品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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