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遗赠订立后还能变更、撤销吗?
释义
    遗赠订立后能变更也能撤销。遗赠变更、撤销的标准:遗赠人只要有变更、撤销遗赠的意思就能变更、撤销遗赠,但是协议变更、撤销遗赠的则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撤销吗?
    订立遗赠后可以变更撤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物未转移所有权之前做出意思表示,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可以在订立遗赠后进行变更和撤销?
    订立遗赠后可以变更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赠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遗赠,不适用前述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遗产是否具有继承、遗赠或遗赠后的法定效力?
    遗产继承的规定为:1、我国遗产继承效力顺序依次为遗嘱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立遗嘱捐给国家后还能改吗?
    遗嘱公证可以进行更改。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是行使处分个人遗产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人已经进行了遗嘱公证后,又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的,视为对原公证遗嘱进行的修改,发生继承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因此,公证遗嘱可以进行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法律分析: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必要条件:(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6: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