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直接从事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尽管分支机构有公司字样,但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以下区别:(1)划分依据不同的子公司对应母公司,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母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分公司与总公司相对应,在法律地位上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2)不同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3)责任不同的子公司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4)不同表现形式的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分公司有总公司名称,没有自己的章程。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