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