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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公积金如何提取,提取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申请人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填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租赁平台)》(见附件),办理提取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签备案合同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市公积金中心将不断拓展其他申请渠道,并适时对外公布。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6)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提取条件
    (一)、
    (二)、
    (三)、
    (四)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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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