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强迫交易致他人重伤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问:我是一位72岁的老人,一日我到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在经过试穿以后我觉得衣服颜色不适合我,于是就不打算购买。但店主说衣服被我穿过了就不好卖了,就非要我购买,且不让我离开。我想走出店门,他一把拽住我,在推拉的过程中他一下子把我推倒在地上,我顿时觉得腰部疼痛起不来,后我被送到医院诊治,诊断出我被摔为重伤,请问店主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答:店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 1、强迫他人买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交易或者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你因店主强迫你购买他的商品而受伤,是适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的,但强迫交易罪只能包含致使人轻伤的行为,如今你被诊断为重伤,因而就不能再被强迫交易罪所包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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