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管辖原则 |
释义 | 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拓展延伸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及适用原则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及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离婚纠纷的情况下,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并根据相应的管辖原则进行适用。一般来说,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可以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常住地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常住地或者双方共同的常住地确定管辖权;2.国籍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3.选择权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具体的法院进行诉讼;4.特殊管辖原则:根据特定的国际协议或者国内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在确定管辖权后,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选择原则、法律适用顺序原则和国际公序法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离婚纠纷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结语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及适用原则是根据常住地原则、国籍原则、选择权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等进行确定。这些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离婚纠纷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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