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担保人即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