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雨导致货物损坏的风险承担是这样的:当货物交付后损坏或丢失时,风险由买方承担;当货物交付前损坏或丢失时,风险由卖方承担。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接收损坏或丢失的货物,自通知之日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法律分析 大雨导致货物损毁的风险承担如下:买受人承担货物交付后的损毁灭失风险,出卖人承担货物交付前的损毁灭失风险。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由买受人自通知之日起承担该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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