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行使客体的种类 (1)债权,主要指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债权,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包括担保物权,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等; (3)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例如,合同解除权、买回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4)关于财产的保全行为,例如,中断诉讼时效; (5)抵销权,但以抵销能增加或保全债务人的新财产的利益为限; (6)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