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应从口供的具体内容和刑事证明要求、证明过程、案件事实等方面来认识。 一、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分析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从形式上看,可分为:一是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二是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三是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与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四是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一是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二、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就一个完整的案件而言,任何一个案件不可能只有被告人口供这一类证据,但从证明的对象来看,有实体事实、也有程序事实,每一案件事实可以划分若干小的事实来作为证明单元,这些证明单元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实施过程、赃款去向、犯罪的组织、策划、分工等,这其中的有些证明单元就可能只有被告人口供来证明。换句话说,口供可分为一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二是对次要犯罪事实的证明,三是对犯罪情节的证明,四是对量刑情节的证明,五是对程序事实的证明。 三、从口供的真实程度来分析 有三种情况:一是真实的,包括完全是真实的和主要事实是真实的;二是有真有假,这里包括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和无意造成的;三是虚假的,指的是被告人为逃避制裁,制造谎言,或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 |